要求员工第一天调岗,第二天就解雇,是否合法
第一天通知员工调岗,第二天就要求员工辞职,公司的运作合法吗?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获悉该案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公司没有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培训,并在被要求调动的第二天就通知员工辞职。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涉案公司须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0.8万元及工资差额17000余元。 【案例分析】2020年11月19日,小芳加入某公司从事软件测试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小芳加入公司后拒绝了工作安排。另外,由于认为小芳没有工作能力,由于不符合工作条件,公司向小芳发出了《调岗通知书》,但小芳拒绝接受。 “我是一名测试技术人员,与客户交谈不是我的工作。”小方称,由于他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客户沟通工作,且供应链项目的试用时间过长,公司以他不胜任该岗位为由要求他调到“现场运维岗位”,并于第二天向他发出了《辞职通知书》。小芳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公司须向小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万元及相关工资差额。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营需要对小芳的岗位进行调整。公司指出,小芳多次拒绝公司安排的正常工作,工作效率低、质量差,多次引发客户差评。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小芳违反了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解雇他。小芳认为,公司从未向他展示或告知过任何内部规章制度,而且他的职位是软件测试职位。对于部门领导提出的要求和客户反映的问题,能够积极沟通、解释和提出建议。他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并非无能。因此,小芳认为,公司在没有与他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调整他的工作岗位是不合理的。在他被要求辞职的第二天就通知他辞职逾期将构成劳动合同的非法终止。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公司安排的客户沟通工作并非小芳本人的工作,故小芳拒绝此项安排具有合理性。小芳对公司在工作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释,未发现有违反公司管理安排的情况。法院指出,公司将小芳从“软件测试岗位”安排为“现场运维岗位”。两个职位的工作内容无关,技能要求也有显着差异。公司也没有对调动的必要性以及薪资福利的一致性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小芳拒绝搬家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另外,即使公司认为小芳不适合该岗位,需要调岗,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然而,公司要求小芳调岗的第二天就通知他辞职。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涉案公司须向小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万元及工资差额17000余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解读】北京市总工会模范职工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军表示,用人单位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基本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劳动者实际不具备工作能力,劳动者仍有义务承担培训或者合理跳槽的义务。只有在雇员第二次评估仍然失败后,雇佣关系才能终止,并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费。本案中,公司在向小芳发出《调动通知书》一天后又发出《辞职通知书》,没有给员工适应新岗位的时间,也没有接受培训的机会,显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的重要目的。 (工人日报记者赖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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